两年前,灵山县石塘镇15户养鱼户的5万公斤鱼在一个小时内“暴毙”,此事经有关部门调查后,排除了鱼类生病和投喂饲料致死、农药致死和人为投毒的可能,初步认定为浦北某企业超标排污所致。为讨公道,养鱼户两上法庭,但最终败诉。这意味着将不会有任何企业或个人为这次污染事件负责,养鱼户也无法拿到相应的赔偿。
一小时死了5万公斤鱼
最近,灵山县石塘镇的十几名养鱼户就筹备着举行一个“特殊的葬礼”,哀悼两年前在一场水体污染事件中死亡的5万公斤鱼。
石塘镇红星村委有15户群众在高湾江高湾坝口上游河段养网箱鱼。2005年7月4日,他们正给网箱鱼投食,突然发现上游的网箱鱼发疯地乱窜,不到几分钟就翻了白。与此同时,由上而下百多米江段相继出现同样状况,不到一个小时,全江段的网箱鱼、野生鱼无一幸免,全部死亡(本报2005年7月6日9版曾作报道)。经当地渔业部门调查,此次污染共造成网箱鱼死亡5.097万公斤,经济损失40余万元,而野生鱼类的死亡数量无法估算。
污染事件发生后,养鱼户当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当天,钦州市与灵山县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迅速赶到现场调查。事件发生20天后,钦州市环保局给自治区环保局送了一份汇报材料,认为“浦北县某企业与本事件有一定关系”,并向钦州市政府提出建议,由水产畜牧局牵头,环保、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尽快查明鱼死亡原因。
两上法庭终告败诉
2005年12月,联合调查组得出结论报告,排除了鱼类生病和投喂饲料致死、农药致死、人为投毒的可能,再次确认造成鱼死亡的原因是浦北县某企业排放超标污水,使该河段水源受到污染。调查结果出来后,钦州市相关部门曾组织养鱼户与该企业协商赔偿事宜,但遭到该企业拒绝。2006年起,养鱼户开始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2006年8月底,灵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浦北某企业对养鱼户作出赔偿。浦北某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一审还没开始,作为联合调查组成员单位之一的钦州市环保局就向钦州市政府提出一份意见,认为浦北某企业作为污染源“证据不足,不够全面”,并提出应全面分析鱼死亡的具体原因,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单位。钦州市环保局同时建议“按低限”对企业进行处罚,使企业能够生存发展。养鱼户告诉记者,一审并没有采信这份意见,但在2007年6月二审时,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意见客观科学,认定企业向外排污证据不足,不应为污染事件承担责任,撤销了一审的判决。
人大代表提出个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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