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广州南沙区的日资企业名幸公司在非吸烟区内发现了几十个烟头,在只有个别工人承认的情况下,厂方为找出更多吸烟者“杀鸡儆猴”,请来了检测人员,从10名“嫌疑人”中收集唾液和头发样本,进行DNA检测,总花费达两万元。这一做法是否值得?会否涉及侵权?昨天,记者分别采访了律师、受委托的鉴定中心和市劳监局。以下是他们对事情的说法。
律师:违反《民法通则》第55条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顾浩巍律师说,厂方也没有权利单独委托鉴定机构对员工进行DNA测试鉴定,测试必须在单位和员工共同委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而除了司法机关外,如果鉴定机构要接受委托进行鉴定,也必须先取得被检验当事人的同意。所谓“同意”,就是在抽取样本之前,必须清楚声明整个检测的细则,比如原因、目的、过程等。
顾律师表示,这个问题虽然不算私设公堂,但由于厂方是以“贴告示”形式通知员工进行测试,属于“软暴力”行为。因为如果员工不去,很可能没了工作。因此,厂方的行为存在潜在威迫性,员工的“自愿”是建立在“软暴力”基础上的,这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5条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如果员工因此不满而对厂方起诉的话,厂方和鉴定机构将同时成为被告。这位律师还认为,厂方作为管理者,只有调查权,没有侦查权,而检测DNA属于侦查行为。
鉴定中心:员工自愿就行
记者致电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一姓台的工作人员说,只要有委托人,并且提供相关样本(比如唾液、血液等),他们就可以代为检测样本的DNA,但他们的检查结果只是检验报告书,而非司法鉴定书,没有法律效力。台说,这应该不涉及隐私问题,“只要员工自愿提供唾液就行”。
市劳监局:不利于劳资关系
一边是工厂为管理不惜巨额找出吸烟者,一边是部分被测DNA工人觉得自己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损,孰是孰非?市劳监局廖姓负责人表示,中国目前处于“强资本,弱劳工”的处境,该负责人说,无论如何,名幸公司的做法只是暂时解决了问题,不能长期起作用,“这并不利于劳资关系的和谐发展”。(张艳芬)
共2页
第1页 第2页